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来源:山东省应急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全省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1月20日,菏泽市鄄城县一废弃厂房内非法组织生产化工产品时发生爆炸起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打击整治,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非法生产窝点“1·20”爆炸火灾事故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使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化工、小作坊、黑窝点(以下统称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斗争本领,按照“疑似从有、先排后核、摸排务尽、形成震慑”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部位,全面排查、严厉打击、系统整治非法违法“小化工”。通过整治,彻底查清非法违法“小化工”底数,压紧压实各方各级责任,集中整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彻底消除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非法违法“小化工”死灰复燃,确保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底数。各市要压紧压实县(市、区)、乡(镇、街)的属地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园区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基层组织作用,以跨地区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等“小化工”多发地区为重点,突出闲置废弃关停企业的厂房(仓库)、废弃养殖场、闲置民房、偏僻地点等场所部位,采取全面排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等多种方式,逐村、逐户、逐企“过筛子”,不留死角盲区,彻底排查本辖区内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建立清单台账。

  1.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3.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4.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5.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6.特别注重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新材料”等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一致,是否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二)从严从快打击,分类处置整治。各市要根据排查结果,严厉打击,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彻底取缔非法违法“小化工”,深查彻改安全风险隐患。

  1.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许可或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立即停产,封闭非法生产装置及所在区域,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3.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非法违法“小化工”,或者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限期拆除非法生产装置;

  4.对拆除的非法装置设施,要依法依规进行封存、拍卖或报废处置,坚决防止再次用于非法生产。

  (三)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1.对超许可范围生产、未经许可从事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对无照无证、证照不全或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并同步追究违法出租场所、设备的企业或个人责任;

  3.加强追根溯源,查清原材料和产品供销、运输渠道,依法处罚相关企业单位,捣毁非法行为利益链条;

  4.加强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5.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失职漏管、非法违法“小化工”现象突出的,要严肃问责,不能重蹈覆辙。对事故事件信息,特别是伤亡人员数量出现变化的,要多手段、多渠道及时核查,严肃追责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

  (四)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各市要综合利用大数据、无人机、网格化、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定期研判、打击清理,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

  1.充分发挥大数据的支撑作用,利用化工企业和疑似化工企业的市场主体清单、动力电用户或短期内用电量激增的用户清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异常轨迹等大数据,进行初步排查;

  2.充分发挥网格化的功能作用,借助社会综治网格功能,建立健全打非网格功能,借助大数据、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对网格内疑似小化工的单位进行精准排查;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推动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和落实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工作制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的良好氛围。

  三、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2月底,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组织力量集中对辖区内非法违法“小化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摸底排查,逐村(社区)、逐乡(镇街)、逐县(市区)、逐市全部登记造册;对于排查出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分类处置,严厉打击,严肃问责,确保实效。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地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媒体曝光、督促指导。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认清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反复性、顽固性,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由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实施,将其作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提升行动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一并部署。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定期会商研判,加强指导和推动,持续将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二)严格整治要求。各市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警示约谈、通报考核、挂牌督办、重点关注、责任追究、“一票否决”、“黑名单”等制度。整治期间,对发生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乡镇(街道),对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县(市、区),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设区的市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加强跟踪督导。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和信息归集,深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持续跟踪调度整治工作,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督促考核,对整治工作不重视、效果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取缔不坚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要统筹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等打非治违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力量、村庄(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形成线索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查处、联合惩戒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制发提醒、警示、问题线索移交、督办函等方法,推动负有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深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排查整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组织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讲清非法违法“小化工”的严重危害,讲明从事非法违法“小化工”生产的严重法律后果,及时曝光一批关闭、停产、处罚案例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身边的非法违法“小化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市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情况请于2024年2月29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邮箱:Shgxdzb3@163.com)。

  


原文链接:http://yjt.shandong.gov.cn/zwgk/zdly/aqsc/whjg/202402/t20240227_4708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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